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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部门工作及工作人员考核的通知
2015-01-28 00:00 余晨辉 

院属各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4]145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为做好我院2014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学校的在岗教职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在管理岗位并兼课的人员(含借调至管理部门人员)列在管理岗位所属部门进行考核;2014年新聘用工作人员仅进行考核评鉴,不确定等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

(一)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基本标准如下: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考核评定方式

(一)成立临时考核委员会,由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及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培训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分类考核。每一类别按照20%推荐优秀等次,再由临时考核委员会根据综合表现确定15%优秀等次,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类别如下:中层及主持工作;中层副职;行政坐班(含兼职);专职教师;工勤人员。其中,被推荐为优秀等次的专任教师,工作业绩须达到如下要求:教学工作量达到所在教研室专任教师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良好及以上;教学测评排名居前80%。

四、时间安排

(一)个人总结。2015年2月6日前,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双面打印)。

(二)召开院年度工作总结大会,发放测评表,分类按照20%比例初步确定优秀等次。

(三)召开临时考核委员会会议,分类按照15%比例确定优秀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负责做好年度考核实施工作,要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2.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考核任务,确保2014年度部门工作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期完成。

六、考核结果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或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年度考核登记表

 

             安徽人口职业学院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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