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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22-10-25 1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法维护学院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制是指学院与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学院自主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学院为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含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代理管理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三类,不含兼职外聘教师和劳务派遣人员。

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学院招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人事代理管理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学院招聘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

其他聘用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经学院招聘从事事务性或技术性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代理管理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可以申请互转。条件是原则上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达到学院当年招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代理管理人员条件者可以报名,通过学院公开招聘程序。

第五条 其他聘用人员,中专学历,连续在学院工作30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连续在学院工作2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连续在学院工作25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工作年限),须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院履行考核程序并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参照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学院其他聘用人员参照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学院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坚持以学院统筹安排、用工部门管理使用的基本制度。按合同实行管理,合同中没有注明为管理岗位的一律按工勤岗管理;本科以上学历且已聘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人员须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经学院研究认定为专业对口紧缺人员,可以在续签劳动合同中或签订补充合同中,注明为管理岗。

                                 第二章 招用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年满18岁,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有特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具备相应工作岗位性质要求的文化程度和相关职业资格。

第十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聘用人员用工计划变动的审批,用工计划无变动的由组织人事处直接办理相关续聘等手续。每年1月份前,由需用工部门(处室、系部和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汇总,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党委会研究。

第十二条 按照学院党委会研究意见,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全院聘用人员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

根据学院实际、聘用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学院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短期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除外)。

(一)任何类别的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

(三)短期用工(一年及以内)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四)院财务处按组织人事处下达的各类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五)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招聘用工,或未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协议而发生劳务纠纷的,由用工部门负责,并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由组织人事处、用工部门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学院档案室保存一份。

第十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不与学院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视其主动终止聘用关系,学院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试用期满后由用工部门(处室、系部和中心)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考核意见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如用人部门有意向继续聘用,本人自愿申请续订合同,经研究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合同没有试用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聘用人员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聘用人员依法服兵役的;

(二)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的;

(三)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六)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人员可由用人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后,由用人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等组成5人考核组,以聘用人员从事该工作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其能否胜任工作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直接下达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文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七)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学院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调整,或学院体制发生变化,聘请编外人员有困难的;

(九)聘用人员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有违法违纪记录、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形未声明的;

(十)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聘用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职业病且现有医疗情况下难以治愈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一)聘用人员被录用或选调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聘用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合同的;

(五)聘用人员未经学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

(六)其他因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七)聘用人员向学院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聘用人员应积极提供材料,协助学院办理退休手续,学院终止聘用。具体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合同中注明为管理岗者可到55周岁退休;合同中没有注明为管理岗者50周岁退休,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第八条规定,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辞聘。

(一)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报告,经人事部门同意,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辞聘离院手续。

(二)聘用人员不按正常手续辞聘,擅离职守者,学院作出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聘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聘用人员不得自行转换部门和岗位,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聘用人员聘期内不能胜任用工部门内工作的,可由用工部门或者本人提出转岗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认为可以转岗继续留用的,可以转换部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仍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予以解聘处理。

(二)聘用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研究同意,可以进行转换部门和岗位。

转岗后,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必要时签署岗位调整补充协议,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涉及经济补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一)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含主体岗位人员和辅助岗位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可以参照正式在编同类人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执行。

(二)人事代理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可以参照正式在编同类人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执行。

(三)其他聘用人员:聘任期内(含试用期)月基本工资由双方协商订立(不低于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增加一级院龄工资,以进院时间为院龄时间计算起始点,增资幅度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增资标准执行。签订续聘合同的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起发工资时间为报到当日。以报到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按日发放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聘用人员缴纳池州市社会保险(即池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院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离职、辞职的,及时办理离职、辞职手续并结清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工资和福利即转到社保,学院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因工资、福利和保险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劳动、培训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是我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聘用人员个人岗位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考勤,聘用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用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人事处。

第三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病事假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参照《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学院为聘用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保障,聘用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的,应当按照未履行服务期的比例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学院要求聘用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用工部门对聘用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考核聘用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情况。

(一)聘期结束考核。一个聘期结束后,需要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的续签由用工部门对聘用人员聘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考核。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调整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卫院办〔202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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